第五条
有效居民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监督物业服务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住宅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
居民住宅区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监督物业服务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三)配合居(村)民委员会做好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居民住宅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组织业主、物业使用人做好居民住宅区的消防安全管理。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