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居民住宅区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遵守防火安全公约和管理规约中的消防安全事项;
(二)爱护消防设施及器材,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依法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做好自用房屋、设备和场地的消防安全工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四)遵守住宅装饰、装修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五)对未成年人进行消防安全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地方法规 · 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