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四)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