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第五十三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辞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的请求被接受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终止,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