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五章 选举、辞职和罢免第五十二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