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级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