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交由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