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举行秘密会议。举行秘密会议,经主席团征求各代表团的意见后,由有各代表团团长参加的主席团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