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地方法规 · 丹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