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
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故等级和管辖权限,依法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及时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处置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