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维修、维护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将生产经营设施设备维修、维护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由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