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涉及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将可能存在的影响相互告知,制定安全风险防控措施。

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相邻单位建立协同联动机制,加强风险控制、信息共享、应急联动和互助救援。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