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本市实行企业安全公告制度。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公告制度要求,开展日常安全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排查,并将结果在经营(作业)场所和相关网站进行安全公告。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