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严格实施作业前风险分析;
(二)制定作业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设置作业现场安全区域,明确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并严格执行内部审批程序;
(三)按照规定开具危险作业票证,并对危险作业票证进行现场查验,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作业环境和条件、作业人员上岗资格;
(四)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现场统一指挥、管理和监护,并对作业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救护人员和监护人员等进行现场安全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五)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现场的统一指挥和调度,严格遵守作业方案、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
(六)在作业现场采取照明、通风、检测、通信、监测和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等措施;
(七)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确保应急疏散通道畅通;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危险作业的,应当在作业前与受托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