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确定安全风险类别和等级,编制重大安全风险清单。对于辨识出的安全风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有效管控,并实施动态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登记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