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从业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新入职人员、转岗人员和离岗六个月以上复岗人员以及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等应当经过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灵活用工人员、实习人员的,应当将上述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鼓励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实践基地,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技能。安全生产教育实践基地可以向社会开放。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