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发生人员死亡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参加安全培训,其他相关岗位人员应当参加专门的安全培训或者警示教育。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