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具备安全生产技能以及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二)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三)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立即报告,依法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紧急撤离时服从现场统一指挥;
(五)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