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班组长或者现场带班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做好安全风险班组辨识,布置当班安全生产工作,检查确认作业场所、设施、设备、工具以及防护用品等符合要求;
(二)巡查作业现场、安全设施及生产系统,及时排查事故隐患;
(三)组织实施安全标准化管理,及时纠正和制止不符合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总结当班安全作业情况;
(四)掌握并执行本岗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内容;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