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生产经营单位设置技术机构或者配备技术人员的,其技术机构以及技术人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组织编制及指导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保障产品或者工艺设计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二)组织编制及指导实施本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救援技术措施;
(三)发现生产经营中可能出现的安全技术问题并协调组织处理,对不能现场解决的,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更新或者修订本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后的安全技术措施;
(五)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支持生产技术机构及技术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工程技术项目安全论证,提高单位安全生产技术保障能力。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