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鼓励生产经营单位结合生产经营规模、安全风险等因素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及监督检查,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对于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或者安全总监可以直接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