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地方的实际,自主决定本地方各级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和招生办法。

自治机关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发展学前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成人教育。

自治机关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对寄宿制、半寄宿制和民族班的学生给予生活补助。

自治机关对高中阶段的困难学生免收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并给予一定的生活补助。

自治机关应当设立助学资金,补助考取省重点中学和普通高等院校的特困学生。

地方法规 · 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