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已经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的经营者,改建、扩建营业场所,变更名称、地址、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停业、转业、合并的,应当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营业场所所在地的区县或者开发区公安机关备案。

地方法规 ·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