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主席团成员或者列席主席团会议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每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主持人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