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召开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

代表要求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临时要求发言的,须经大会执行主席同意。

代表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每次不超过十分钟;经执行主席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发言时间。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