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公布开会的日期和建议议程,并通知代表。

拟提请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草案、工作报告草稿应当在会议举行前发放代表征求意见。

临时召开的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两款规定。

地方法规 · 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