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