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服务费用第五十一条已废止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县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