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县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