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废止

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及时处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服务活动中的投诉。

地方法规 ·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5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