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有效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方式,加强对城市更新工作的监督。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