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更新所需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市更新工作经费投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关财政资金统筹利用,对涉及公共利益、产业提升的城市更新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城市更新项目纳入市级重大项目,支持城市更新项目争取国家和省级政策性资金。

鼓励通过依法设立城市更新基金、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和企业债券等方式,筹集城市更新资金。

鼓励市场主体通过投资、建设、运营城市更新项目等方式参与城市更新,拓宽社会资本参与渠道,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