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城市更新项目因历史风貌保护需要而容积率受到限制的,可以按照规划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容积率转移。在规划条件之外,多保留不可移动文物、优秀历史建筑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具有重要保留意义的建(构)筑物的,城市更新项目建筑面积可以按照多保留的建筑面积补足。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