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对城市空间形态和城市功能进行持续完善和优化调整的活动,包括:
(一)改造危旧房、老旧小区、城中村,提升城市居住品质;
(二)改造老旧街区、老旧工业园区、老旧厂区,促进城市产业升级;
(三)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公共安全设施,推进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安全韧性;
(四)修复完善湖泊、河流、湿地、公园、山体、绿道、生态廊道以及城市生态基础设施,提升沿江、环湖生态环境品质,推动城市绿色发展;
(五)保护利用历史文化街区、优秀历史建筑、文物建筑等历史文化资源,塑造城市特色风貌;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