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长江新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下同)应当加强对汉剧保护传承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研究解决汉剧保护传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汉剧保护传承工作。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