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汉剧保护传承必要经费,用于汉剧资源普查、创作展示、学术研究、人才培养、设施建设、传播交流以及汉剧保护传承工作有关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