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第三节 行政复议审理程序第五十二条有效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报请行政复议机关签发行政复议决定时,应当附具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并对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的采纳情况作出说明;不采纳行政复议委员会咨询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