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第三十条有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是指申请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该行政机关存在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四项规定的在法定期限内未受理、受理后不予答复或者不履行相应法定职责的情形。行政机关明确答复不予受理、明示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的,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