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到达特定系统之日,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要求另行提供纸质材料。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