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三节 申请的提出第二十八条有效申请人通过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到达特定系统之日,为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复议机关不得要求另行提供纸质材料。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