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第二十条有效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