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第十七条有效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10人的,推选2至5名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应当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推选书。第三人超过10人的,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推选代表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