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第十五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不申请行政复议的,半数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