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二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第十二条有效个体工商户申请行政复议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申请人。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者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全体成员推选的成员代表为申请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