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个体工商户申请行政复议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申请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申请行政复议的,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者农村承包经营户内全体成员推选的成员代表为申请人。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