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苏家垄遗址保护区域内发现文物或者疑似文物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京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不得隐匿不报或者拒不上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苏家垄遗址的义务,并有权对危害苏家垄遗址及其保护利用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举报。京山市文物、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和苏家垄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受理工作机制,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