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苏家垄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通过开展研究、捐助资金、捐献文物、提供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苏家垄遗址保护工作。鼓励、引导苏家垄遗址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利用、巡查看护等方式,有序参与苏家垄遗址保护工作,促进遗址保护与村集体经济协调发展。对在苏家垄遗址保护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荆门市、京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褒扬激励。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