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鼓励利用苏家垄遗址、出土文物及其研究成果,开展文艺创作,开发文博创意产品及相关衍生品。

京山市文物、知识产权等有关主管部门和苏家垄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做好苏家垄遗址及其出土文物相关知识产权的开发、申请、注册、登记、使用、维权等工作。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