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苏家垄遗址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苏家垄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培养、引进、使用专业人才力度,加强对苏家垄遗址的文化内涵、时代价值的研究、阐释,开展国内外遗址保护学术交流与合作,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等开展苏家垄遗址科学研究提供支持、帮助。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3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