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苏家垄遗址管理机构应当加大培养、引进、使用专业人才力度,加强对苏家垄遗址的文化内涵、时代价值的研究、阐释,开展国内外遗址保护学术交流与合作,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专家学者等开展苏家垄遗址科学研究提供支持、帮助。

地方法规 · 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