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资源禀赋、生态条件和产业基础,制定草果品种、苗木繁育、标准种植、产品研发、精深加工、物流交易、文化旅游等全产业链发展规划,优化草果产业布局和结构,提高草果产业发展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草果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草果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草果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生态环境保护、水利、林草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