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草果产业发展条例第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果产业发展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林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草果产业发展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草果产业发展相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草果产业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