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果产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草果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完善草果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协调机制,推动解决草果产业发展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