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草果产业发展条例第十七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草果文化挖掘、培育、保护和传播,支持举办草果文化交流及产业创新等活动,推动草果产业与文化、旅游、康养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和支持拓展农事体验、生态观光、科考研学、康养旅居、文创产品、特色美食等旅游业态,打造草果文化旅游特色品牌。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